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非抗字第471號
再抗告人 保得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宏
相 對 人 簡全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1號所為裁定提起
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非訟 事件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 由。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 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 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最高法院60年台再 字第170號判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7號解釋參照) 。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 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 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 第880號判例意旨、90年度台再字第27號裁判意旨參照)。二、再抗告意旨略以:查相對人雖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間自 第三人蕭○美、林○萍、洪○華等人受讓再抗告人公司之股 權計798股,而佔有公司6.9%股份,然相對人受讓上開股份 之股款,均由再抗告人為其代墊,相對人迄今尚未歸還,是 再抗告人已對相對人提起返還股款訴訟(即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102年度訴字第333號,下簡稱返還股款訴訟)。又相對人 曾任再抗告人公司董事,於102年7月離職後,竟從事與再抗 告人公司相同之業務,已違反競業禁止,原裁定未查,即准 予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顯有不妥。又相對人曾擔任再抗 告人公司董事期間,長達4年餘,對公司之經營或財務規劃 ,知之甚詳,自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再者,再抗告人公司 設有監察人,已有監督機制,自無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是 原裁定准予選派檢查人,於法不合,故提起再抗告,求為廢 棄原裁定云云。
三、惟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 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 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第108號、及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等裁 定意旨參照)。申言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選派檢察人之 規定,乃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 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 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 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從而,倘 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聲 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 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97年間取得再抗告人公司股份798股, 為該公司之股東,而再抗告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1,529 股,相對人持有再抗告人公司之股份數798股佔再抗告人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6.9%,有再抗告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稽,並為再抗告人所不爭執,是相對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 有再抗告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堪以認定, 是相對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於法 自屬有據。再抗告人雖以前開情詞為辯,然查,再抗告人有 無代相對人墊繳股款、相對人有無違反競業禁止,乃再抗告 人與相對人間之其他私權爭執糾紛,均與本件選派檢查人事 件無關。再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 乃在保護公司少數股東之權益,相對人如具備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再抗告人公司 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是再抗告人抗辯:相對人前為再抗告 人公司執行業務董事、對該公司之決策、營業及財務均知悉 甚詳,且再抗告人公司設有監察人,自無選派檢察人之必要 云云,要屬無據。
四、綜上,原裁定准予相對人選派劉永彬會計師(查原選派之檢 查人黃鴻隆會計師以健康因素為由辭職)為再抗告人公司之 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經營情形之檢查人乙節,並無所謂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錯 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敍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