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楊福壽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上訴人 鄭張麗容
古東逸
吳春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追加 被告 楊松諭
楊松穎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楊國勝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
進行中,將系爭坐落苗栗縣苑裡鎮○○段000○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
權登記予追加被告即受告知訴訟人楊國勝之子楊松諭、楊松穎二
人,上訴人追加被告及訴之聲明,而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
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下午14時20分在本院第
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