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78號
TCHV,103,重上,78,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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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楊福壽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上訴人 鄭張麗容
      古東逸 
      吳春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追加 被告 楊松諭 
      楊松穎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楊國勝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
進行中,將系爭坐落苗栗縣苑裡鎮○○段000○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
權登記予追加被告即受告知訴訟人楊國勝之子楊松諭楊松穎
人,上訴人追加被告及訴之聲明,而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
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下午14時20分在本院第
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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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