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03年度,101號
TCHV,103,家上,101,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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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邱鳳梅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被上訴人  吳政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上訴人提起反訴,事實尚有
未明,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30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反訴原告即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㈠反訴費用
新臺幣31,200元,逾期駁回反訴;㈡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收受
103年12月5日民事反訴狀之送達回證;㈢苗栗縣大湖鄉○○段
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需一併記載102年公告現值及
公告地價);㈣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存摺原本及其影本;㈤102
年6月6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離婚訴訟時,兩造之婚後財產目錄、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式及其證明文件。
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㈠苗栗縣
銅鑼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需
一併記載102年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㈡股票及其他投資明細
;㈢金融機構存摺原本及其影本;㈣102年6月6日被上訴人提起
本件離婚訴訟時,兩造之婚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式及
其證明文件。
(原訂104年1月6日上午10時20分言詞辯論期日,因再開準備程
 序應予取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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