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尤竣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被上訴人 0000-000000
年籍在卷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郭 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日下午3 時許,在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墊腳石書店」對被上訴 人搭訕,詳稱充當模特兒配合其從事石膏藝術創作之堂妹 出國,可提供時薪請被上訴人擔任模特兒,供上訴人從事 藝術創作。被上訴人不疑有他而隨同前往北區五常街30號 太吉利旅社207號房,詎上訴人竟以藝術創作之藉口哄騙 被上訴人配合褪下衣褲、而在作態製作被上訴人身體各部 位石膏模型之過程中,動手撫摸被上訴人之陰蒂、以手指 插入被上訴人陰道、撫摸揉捏被上訴人之胸部及乳頭、並 以舌頭舔被上訴人陰蒂。直到上訴人進而將陰莖插進被上 訴人之陰道內時,被上訴人才驚覺上訴人並非從事藝術創 作而將上訴人推開,到浴室內沖洗並電話求救,旋並逃出 旅館。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上開侵害行為,精神受創,爰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賠償慰撫金,並聲明: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並陳明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第二審陳述略稱:被上訴人刑事程序中之歷次陳述並無矛 盾,縱有細節之描述微有出入,仍不影響基本事實之認定 。
貳、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則以:兩造在藝術創作過程中互有好感,因此上訴 人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才觸摸及舔被上訴人之陰部;在製作 陰部石膏時,因上訴人先前上廁所褲子拉鍊沒拉上,又未 穿內褲,被上訴人以腿夾住上訴人之腰部,上訴人前傾, 不確定陰莖是否插入被上訴人之陰道,後來被上訴人曾要
求加錢,上訴人未對被上訴人施以性侵害等語,資為抗辯 。
二、第二審陳述略稱:被上訴人刑事程序所陳諸多矛盾與瑕疵 ,有刻意誣陷之可能,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 判決稱:「……丙女(指被上訴人)遭上訴人性侵害之基 本事實指述,敘明其餘就案發枝節末微部分略有出入處… …」,也認為被上訴人先後證述確有出入處。被上訴人陰 道內所檢測出之上訴人DNA,係被上訴人經同意口交後所 殘留之唾液,上訴人在製作石膏之過程中碰觸被上訴人之 身體及陰部,均未見被上訴人抗拒。
參、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並依聲請宣告供擔保後准為 假執行。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本件上訴,求為判決:㈠ 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 :上訴駁回。
肆、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如何於前記時間、地點,以從事藝術創作、提 供時薪邀請被上訴人擔任模特兒為誘餌,哄騙被上訴人至 太吉利旅社配合褪下衣褲,而在作態製作被上訴人身體各 部位之石膏模型過程中,動手撫摸被上訴人之陰蒂、以手 指插入被上訴人陰道、撫摸揉捏被上訴人之胸部及乳頭、 並以舌頭舔被上訴人陰蒂,直到上訴人將陰莖插入被上訴 人之陰道內,被上訴人才驚覺上訴人並非從事藝術創作等 各節,業據被上訴人於刑事程序中指證甚詳。被上訴人遭 侵害後,以電話向朋友求助,亦有證人陳O成、林O傑、 熊O宏於刑事程序中之證言、及相關之行動電話通話紀錄 可資佐證。再被上訴人報警處理後,於被上訴人陰道深處 所採集之棉棒檢體,確檢出上訴人之DNA,亦有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資佐證。上訴人以藝術創作為藉 口,遂行其滿足色慾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定 之違反意願性交罪,並經原審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22號 、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93號、及最高法院以103年度 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詳予斟酌相關事證,而判處上訴人罪 刑確定在案,亦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原審卷第8頁以下 、第48頁以下、第98頁以下),被上訴人之主張,應屬真 實可信,本院事實之認定,雖不受刑事程序確定判決之拘 束,但與上開確定刑事判決同。上訴人主張:經被上訴人 同意才觸摸及舔被上訴人之陰部,不確定陰莖有沒有插入 被上訴人之陰道等語,均不足以認非故意侵權行為,尚非 可採;又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多次陳述之細節、表達之方式 、筆錄之用語未趨完全一致,而主張被上訴人所證有瑕疵
、違反常理云云,同非可採。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上訴人以藝術創作為藉口對被上訴人為性交,係屬刑 事犯罪之行為,自係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性自主、貞 操權,且情節重大,被上訴人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自屬正當。再者,以受有 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 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 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 關係定之,本件被上訴人啟明學校畢業,目前為淡江大學 休學中,左眼重度視障,目前在按摩店工作,每月薪資數 千元至萬元不等,名下並無房產、存款及車輛,亦無任何 負債;而上訴人文化大學肄業,前為設計公司業務專員, 每月底薪二萬五千元,並有業績獎金,然無房產、存款及 車輛,此分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匣門財產調件 明細表可參,茲斟酌上情,及上訴人侵害之態樣情節非輕 等各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慰撫金1,000,000元 ,尚屬公平允當,應予准許。
三、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上訴人 給付1,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103年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加計遲延利息,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原審因而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並 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 決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之。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 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之結論不生影響,不一一贅述 。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