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周森雄
周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顏獻洋等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
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尚
未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選任有律師資格者為
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
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