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璋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上訴人 長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佑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5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應查報關於規格1,200mm「30t」、「20t」、「llt」鋼
管實作數量,及「ODφ630.8mm鋼管」實作數量,已呈報監工單
位核准之核准資料,並查報壽成機械廠有限公司關於鋼管報價之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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