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宥宏(原名:王贊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宥宏(原名:王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宥宏(原名:王贊雄)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4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柏基
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郭瑞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