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文浩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
聲付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文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文浩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