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3年度,22號
TPHV,103,家上,22,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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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梁洪美連
      洪美惠
      洪榮廸
      洪榮達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美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榮富等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
1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
為新臺幣(下同)2,993,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 元,
扣除其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18,8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附表:
┌───────┬───────────────────────────────────┐
│項目     │計算式                                │
├───────┼───────────────────────────────────┤
│第二審裁判費 │一、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部分:                      │
│       │  兩造主張被繼承人洪徐秀珍於基準日99年5 月30日之遺產價額如下:   │
│       │  ⑴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房地7,781,400元。         │
│       │   9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13,000 元×71平方公尺×1/2 =7,561,500 元。│
│       │   99年度房屋課稅現值:219,900元。                 │
│       │  ⑵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定存帳戶9 元。      │
│       │  ⑶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活儲帳戶33元。      │
│       │  遺產價額合計:7,781,442 元(7,561,500 元+219,900 元+9 元+33元=│
│       │  7,781,442 元),按洪榮富等3 人應繼分8 分之3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       │  :2,918,041元(7,781,442 ×3/8 =2,918,041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二、分攤喪葬費部分:                         │
│       │  訴訟標的金額為:75,414元(25,135元×3 =75,414元)。       │
│       │三、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計2,993,455 元(2,918,041 元+75,414元=2,993,│
│       │  4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
│       │四、扣除梁洪美連等5 人已繳納之27,190元,尚應補繳18,860元(46,050元-27│
│       │  ,190元=18,8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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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