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57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奕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光中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俊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吳芬蘭
訴訟代理人 賴景煌
陳君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六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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