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廣玄宮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花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林振煌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宿襟
高川
許書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38號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向原法院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3年2月 26日所召開之信徒大會(下稱系爭信徒大會),違法將訴外 人張鄭彩緞、張慶秋、謝永松、梁嘉友、張麗鈴、呂林貴美 、吳罔、黃春茜、陳常娥、江德芳、翁葉、游素春、陳福榮 、呂玲玲、黃國洲、林炳宏、柯淵清、柯吳罔市、林淑真、 張許來富、黃秀桂、李宜儒、廖慧子、梁芸甄等人(下稱張 鄭彩緞等24人)列入出席信徒,然張鄭彩緞等24人不具信徒 資格,當日實僅5名信徒出席系爭信徒大會,未達法定出席 人數,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亦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 求撤銷其決議,爰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之全部決 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信徒大會之全部決議等語 。惟被上訴人於原法院另案請求確定張鄭彩緞等24人與上訴 人信徒關係不存在,經原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326號判決 被上訴人敗訴,經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3年度上 字第1338號審理中。則張鄭彩緞等24人是否具有上訴人之信 徒資格,核係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應以本院103年度上字 第1338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