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勞上字,102年度,40號
TPHV,102,重勞上,40,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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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協宏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龍珠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任明穎律師
      張柏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葉士遠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羅子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5日上午10時
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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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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