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50號上 訴 人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麗足追加 被告 新北市蘆洲區保和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楊總仁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複 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陳志誠律師追加 被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訴訟代理人 陳宗益 王世英 莊佳雯被 上訴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永琛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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