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消上字,102年度,7號
TPHV,102,消上,7,201412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上 訴 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上 訴 人 蔡素娥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陳昭龍律師
複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被上訴人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火生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被上訴人  楊萌裕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上訴人  楊名娜
訴訟代理人 黃立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依民事訴訟法
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林淑貞蔡素娥
被上訴人楊萌裕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上訴人蔡素娥
並應攜上證37、38之原本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