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林淑貞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上 訴 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上 訴 人 蔡素娥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陳昭龍律師複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被上訴人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火生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被上訴人 楊萌裕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被上訴人 楊名娜訴訟代理人 黃立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林淑貞、蔡素娥及被上訴人楊萌裕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上訴人蔡素娥並應攜上證37、38之原本到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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