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88號上 訴 人 陳吳足(即陳永溪之繼承人) 陳勝誠(即陳永溪之繼承人) 陳勝旗(即陳永溪之繼承人) 陳勝統(即陳永溪之繼承人) 陳仁燕(即陳永溪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律師被 上 訴人 邵立其 運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鈞瑋訴訟代理人 楊博文 陳信亮律師複 代 理人 葉育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邵立其未經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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