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1年度,112號
TPHV,101,重上更(二),112,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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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楊智全律師
被 上訴 人 游淮銀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育汝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婉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游淮銀等涉嫌偽造文書等案,經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508、515、769、1102 、1347號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先後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0年度金上重更( 一)字第1號判決後,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顯見該刑事 案件之判決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民事訴訟委實難以判斷,且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宗第151頁),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 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依前揭規定,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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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