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被 告 劉麟生
林青茂
林俊忠
林昌新
陳烱中
陳旻詩
陳智銓
洪正雄
莊清基
鄭聰義
簡文欽
徐文洲
林堯宗
張明裕
謝光華
徐金祺
陳俊宏
李文權(原名李柏陞)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被 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
第300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簡文欽、徐文洲、林堯宗、張 明裕、謝光華、徐金祺及陳俊宏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 同)1536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簡文欽、徐文洲、林堯宗、張 明裕、謝光華、徐金祺及李文權應連帶賠償原告517萬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瑞鋒營造有限公司、劉麟生、林昌新、陳炯中、林青茂 、林俊忠、陳閔詩及陳智銓應連帶賠償原告6227萬元,及均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四)被告瑞鋒營造有限公司、劉麟生、陳炯中、林青茂、林俊忠 、莊清基、鄭聰義、洪正雄及陳閔詩應連帶賠償原告1663萬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
(一)被告瑞鋒營造有限公司、劉麟生、林昌新、陳炯中、林青茂 、林俊忠、陳閔詩及陳智銓共同偽造用以證明土石方均已由 司機運至棄土場之運棄四聯單,並持以向原告詐領6227萬元 ,致原告遭受詐領工程費6227萬元之損害,渠等應負連帶賠 償之責任,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三)所示。
(二)被告瑞鋒營造有限公司、劉麟生、陳炯中、林青茂、林俊忠 、莊清基、鄭聰義、洪正雄及陳閔詩共同偽造外購土石合約 及進土四聯單,用以證明土石方均已由司機運至第四標工程 工地,並持以向原告詐領1663萬元,致原告遭受詐領工程費 1663萬元之損害,渠等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請求判決如訴 之聲明(四)所示。
(三)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簡文欽、徐文洲、林堯宗、張 明裕、謝光華、徐金祺及陳俊宏共同偽造用以證明土石方均 已由司機運至棄土場之運棄四聯單,並持以向原告詐領1536 萬元,致原告遭受詐領工程費1536萬元之損害,渠等應負連 帶賠償之責任,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一)所示。(四)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簡文欽、徐文洲、林堯宗、張 明裕、謝光華、徐金祺及李文權共同偽造外購土石合約及進 土四聯單,用以證明土石方均已由司機運至第二標工程工地 ,並持以向原告詐領517萬元,致原告遭受詐領工程費517萬 元之損害,渠等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所示。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則否認有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審判決諭 知被告等均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