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329號
TPHM,103,聲,4329,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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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畏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八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畏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畏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七0七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四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一0三年二月六日送監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核准假釋, 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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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