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138號
TPHM,103,聲,4138,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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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龍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龍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龍輝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經本院以100 年度選上訴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 褫奪公權4 年,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1441號判決 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唐龍輝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 院以100 年度選上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 褫奪公權4 年,其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 度臺上字第144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102 年5 月28 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3 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 ,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100 年度選上訴 字第5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1441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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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