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3年度,321號
TPHM,103,侵上訴,321,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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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應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 款之強盜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 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 二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 有再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6 日執行羈押,至104年1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 與被害人為性交,惟矢口否認有強盜財物及違反被害人意願 ,然依證人之證述及相關卷證,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 強盜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均嫌疑重大 ,且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堪認被告確涉犯重罪,本院業於10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定104年1月21日宣判,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惟本案 宣判後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而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 或刑之執行之必要,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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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