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仲儀
指定辯護人 王憲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仲儀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仲儀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103年8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 至104年1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4年1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