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福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昆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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