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724號
SLDV,106,司促,10724,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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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敏玉即方富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
  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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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