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2124號
TPHM,103,上易,2124,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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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12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珠青
選任辯護人 邱昱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
度審易字第902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111號,暨移送併辦
:103年度偵字第98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暨緩刑部分,均撤銷。
陳珠青犯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13、15、16及18至79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如附表編號14、17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80、8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以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叁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陳珠青係址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即新竹縣寶山鄉○○○路0 號4樓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基公司)之財會中心 財務處專員(任職時間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至103年1月16日 止),負責神基公司出納作業,為從事業務之人;因家庭因 素,經濟陷入困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之侵 占行為:
陳珠青自100年3月2日起至102年12月26日止,於如附表編號 1-79所示時間,將職務上所經手如附表編號1-79所示之零星 現金收款,未依規定匯入神基公司設於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 區分行之帳戶內,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按日將之侵占 入己,共計102筆,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509元 。
陳珠青復利用職務上經辦神基公司資金調度之便,先於102 年9月5日經神基公司主管批准自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提領95萬元作為公司給付員工勞健保費之 用,該款項本應於同年月11日提領後匯入臺灣銀行新竹科學 園區分行神基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惟陳珠青



該日在大眾銀行桃園分行自神基公司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 內提領95萬元現金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將 其中70萬元現金存入其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另20萬元存入其設於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桃園分行另一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餘 款5萬元則作為繳交女兒學費之用。次於102年9月12日經神 基公司主管批准自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提領105萬元、自元大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0)提領150萬元,作為公司給付員工勞健 保費之用,該2筆款項本應於同年月18日提領後匯入臺灣銀 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神基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詎陳珠青於該日在大眾銀行桃園分行自神基公司大眾銀行新 竹分行帳戶內提領105萬元現金,並於同日在元大商業銀行 南崁分行自神基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提領150 萬元現金後,即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將其 中50萬元存入其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另存2筆各100萬元之現金至其設於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餘款5萬 元則作為零用,以此方式侵占公司款項共350萬元(即附表 所示編號80- 81)。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下稱苗栗縣調站)移送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神基公司訴由同署 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
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 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陳珠青及其辯護人邱昱宇律 師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並作為證 據使用;又經本院審認結果,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 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陳珠青出具之自白書及於苗栗縣調站應詢、偵查、原審 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神基公司財務長姜家宏於苗栗縣調站應詢之證述。 ㈢1.神基公司製作之被告挪用款項明細。




2.神基公司臺灣銀行臺幣活存帳戶對帳單(100年3月至102 年12月)。
㈣1.神基公司於102年9月5日批核從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提 領95萬元轉存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帳戶之電腦列印 紙本。
2.神基公司102 年9 月11日支出明細表。 3.大眾銀行客戶大額通貨交易備查簿及傳票影本。 4.被告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㈤1.神基公司於102年9月12日批核自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提 領105萬元轉存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自元大商業銀 行新竹分行提領150萬元轉存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帳 戶之電腦列印紙本。
2.神基公司102 年9 月18日支出明細表。 3.大眾銀行客戶大額通貨交易備查簿及傳票影本。 4.被告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㈥被告匯還神基公司款項之匯款單影本3 張。
㈦綜上,足認被告陳珠青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陳珠青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珠青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其於附表編號6、21、33、34、36、41、42、46、49、52、 53、56、58、65、70、78、81所示之各日,雖皆有多次挪用 侵占款項之行為,然於各日咸係基於同一緣由、利用同一機 會並在同一場所,復係於緊接之時間內賡續、綿密而為,各 次之獨立性顯極薄弱,難以強行分割,且於被告侵占該公司 款項,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各階段中侵占之意思,認各 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份,故同日、同公司之數侵占 行為可視為一行為之數個階段,不過係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 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 一行為予以評價,因之,各日自應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又此部分罪數之論斷,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判期日亦為 如是之更正(見原審103年7月15日審判筆錄第8頁),應予 敘明。
㈡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臺 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故「集合犯」之範圍,應係指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 常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 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 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 罪。故犯罪是否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 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 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應視其 是否出於行為人之1 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 斷。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行為,於每日侵占既遂後, 其犯罪即已完成,此由往昔連續二次以上之犯行輒論以連續 犯自明,且被告之詐騙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 觀之,並無具有反覆、繼續為之特性,自不成立集合犯。本 件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間,犯罪時日先 後有別,顯有相當差距,且各該行為內容亦不儘相同,而有 相當之獨立性,衡諸社會客觀通念,應認被告於不同日先後 所犯之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復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 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如案 已發覺,則被告縱有投案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亦祇可謂為 自白,不能認為自首。本件被告雖曾於103年1月24日至調查 站供述尚有侵占零星現金款1,494,220元;惟查,法務部調 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早在被告到案前4日即103年1月20日傳訊 告訴人公司財務主管姜家宏,經調查得知被告利用職務之便 ,私自挪用公司零星現金款項約1,494,220元及以現金提領 大額款項各105萬、95萬及150萬元,並提出被告之自白書為 證,上情均記明於調查站筆錄(詳偵卷第20頁);是本件被 告前述於103年1月24日調查時,有偵查權之機關及公務員早 已發覺上開侵占犯行,自與刑法所規定自首之要件不符。三、原審論斷之適否:
㈠撤銷改判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部分): 原審就被告陳珠青犯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各罪部分認事 證明確,因而論罪科刑,並予緩刑宣告,固非無見;惟查, 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各罪部分,依前所述 ,不合自首之例,原判決疏未詳查,依自首之例予以減輕其 刑,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部分不合自首要件,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及定執行暨緩刑部分予 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因家庭因素致陷經濟困窘方為本件 犯行之動機,另衡以各次侵占金額之多寡,對告訴人公司所 生危害之大小,告訴代理人姜家宏於原審並陳稱被告侵占之 款項已還清(詳原審第58頁「姜家宏另主張尚有利息未償」 ),且事後始終坦認犯行無隱,深表悔意,態度尚佳等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 13、15、16及18至79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㈡上訴駁回部分(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部分): ⑴原審以被告陳珠青業務侵占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犯行,事 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係因家 庭遭逢巨變致陷經濟困窘之境方為本件犯行,與純然意在供 己揮霍滿足物欲以致侵占他人財物相較,動機及目的稍具值 憫可宥之處,另衡以各次侵占金額之多寡,對告訴人公司所 生危害之大小,嗣已將所占款項悉數償還告訴人公司,且事 後始終坦認犯行無隱,深示悔意,態度尚佳等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之刑,本院經核認事用法,均核無 不合,量處之刑亦屬適當。
⑵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身為 財會人員,應可輕易查知告訴人函告清償法定遲延利息於法 有據,卻仍藉詞推諉,坐令告訴人之損害擴展;況且,被告 案發已逾半年仍未對告訴人公司任何同仁表示道歉,益證被 告毫無知恥悔意云云。
⑶按法官在有罪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 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 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 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 ,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 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 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參照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 、75年臺上字第7033號、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2年臺上字 第3647號判例),從而,法官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 情事,自不能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本件原審業於判決內 載明審酌被告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犯行之犯罪模式,對告 訴人造成損害非輕,且本件被告自調查局偵辦迄本院審理時 ,始終坦承犯行無隱,深表悔意,態度尚佳及審酌告訴代理 人姜家宏於原審陳稱被告侵占之款項已還清(姜家宏僅另主 張尚有利息未償)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已如前述,上訴意 旨所指量刑事項業經原審審酌在案,原審量刑並無疏漏、不



當。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定執行刑部分:
法律修正及適用:
被告行為後,附表編號1-55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其修正後規定:「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乃增列數罪併罰 之限制,被告於其限制範圍內,雖未能於裁判時因定執行刑 而取得限制刑罰累加之利益,然其中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可單獨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方式執行 ,且於判決確定後,仍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經整體觀察結果,修正後規定仍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從而,被告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分別依「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及「不 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①「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即如附表編號1 至13、15、16 及18 至79所示部分:定應執行刑10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②「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即如附表編號14、17撤銷改判部分 與上訴駁回部分(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端,惜因遭逢變 故致身陷經濟之窘境始觸罹刑章,雖其所為非是,然已坦白 認錯,更示悔意極殷,復戮力籌資而將侵占之金額悉數賠償 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姜家宏於原審並陳稱被告侵占之款項已 還清「姜家宏僅另主張尚有利息未償」),善弭已咎滋生之 損,因之,既能知錯、悛悔,當有反躬深省並自我規過滌咎 之可能,再其且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 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而能深悉行止之分際,當亦足收 警惕懲儆之效,爾後必能慎行守分並遵規循矩以行,信無再 犯之虞,另審諸刑罰實非徒騖以嚴刑峻罰加身,毋寧在期使 蹈法之人能棄惡從善,澈滌前愆俾重適社會,以達刑期無刑 之境,是揆此刑罰之本旨,既被告業已迷途知返,啟新有望 ,若略此仍令之繫獄,不僅既有如常之生活、前景頓化烏有 ,尤有從此沈淪不復之虞,終非的當。是本院認被告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分別依「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及「不得 易科罰金」之各罪,所定應執行刑(均未逾有期徒刑2年)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5年,用啟自新( 本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決議參照 )。惟為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 並彌補其對法秩序之傷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 ,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之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檢察 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 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罰金部分,均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附表
┌──┬───────┬─────────┬─────┬────────────┐
│序號│ 犯罪時間 │ 現金收款單據編號 │侵占金額 │ 主 文 │
│ │ │ │(新臺幣)│ │
├──┼───────┼─────────┼─────┼────────────┤
│ 1 │ 100年3月2日 │ Z000000000000 │ 32,527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 100年3月8日 │ Z000000000000 │ 6,0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 100年3月11日 │ Z000000000000 │ 37,8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 100年3月29日 │ Z000000000000 │ 2,02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 100年5月3日 │ Z000000000000 │ 20,95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 100年5月16日 │ Z000000000000 │ 20,0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0年5月16日 │ Z000000000000 │ 16,706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 100年6月2日 │ Z000000000000 │ 7,35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 100年6月24日 │ Z000000000000 │ 8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 100年6月28日 │ Z000000000000 │ 2,0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 100年7月20日 │ Z000000000000 │ 2,25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 100年8月19日 │ Z000000000000 │ 7,2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 100年9月2日 │ Z000000000000 │ 1,497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 100年9月6日 │ Z000000000000 │ 3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 100年9月9日 │ Z000000000000 │ 286,85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 │
├──┼───────┼─────────┼─────┼────────────┤
│ 15 │ 100年9月16日 │ Z000000000000 │ 2,592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 100年9月20日 │ Z000000000000 │ 2,325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 │ 100年10月6日 │ Z000000000000 │ 224,0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 │
├──┼───────┼─────────┼─────┼────────────┤
│ 18 │ 100年10月27日│ Z000000000000 │ 5,831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 │ 100年12月5日 │ Z000000000000 │ 3,999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 100年12月22日│ Z000000000000 │ 1,15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 │ 101年1月3日 │ Z000000000000 │ 76,95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1年1月3日 │ Z000000000000 │ 30,177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 101年1月30日 │ Z000000000000 │ 1,27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 101年2月14日 │ Z000000000000 │ 1,944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 │ 101年3月15日 │ Z000000000000 │ 378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 │ 101年3月20日 │ Z000000000000 │ 1,785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 101年3月23日 │ Z000000000000 │ 6,0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 │ 101年3月29日 │ Z000000000000 │ 2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 101年4月9日 │ Z000000000000 │ 9,4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 │ 101年4月17日 │ Z000000000000 │ 14,7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 │ 101年4月23日 │ Z000000000000 │ 9,5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 │ 101年5月7日 │ Z000000000000 │ 1,14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 │ 101年5月18日 │ Z000000000000 │ 5,8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 │ 101年5月28日 │ Z000000000000 │ 5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1年5月28日 │ Z000000000000 │ 3,500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 │ 101年6月6日 │ Z000000000000 │ 2,625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1年6月6日 │ Z000000000000 │ 200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 │ 101年7月20日 │ 000000000000 │ 114,0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 101年7月31日 │ Z000000000000 │ 2,1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1年7月31日 │ Z000000000000 │ 3,000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1年7月31日 │ Z000000000000 │ 1,300 │ │
│ ├───────┼─────────┼─────┤ │
│ │ 101年7月31日 │ Z000000000000 │ 6,457 │ │
├──┼───────┼─────────┼─────┼────────────┤
│ 37 │ 101年8月21日 │ Z000000000000 │ 38,25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 │ 101年8月24日 │ Z000000000000 │ 5,3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 │ 101年9月10日 │ Z000000000000 │ 2,095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 │ 101年9月17日 │ Z000000000000 │ 882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 │ 101年10月2日 │ Z000000000000 │ 22,05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1年10月2日 │ Z000000000000 │ 840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 │ 101年10月15日│ Z000000000000 │ 2,514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1年10月15日│ Z000000000000 │ 419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1年10月15日│ Z000000000000 │ 1,050 │ │
│ ├───────┼─────────┼─────┤ │
│ │ 101年10月15日│ Z000000000000 │ 52,500 │ │
│ ├───────┼─────────┼─────┤ │
│ │ 101年10月15日│ Z000000000000 │ 34,000 │ │
│ ├───────┼─────────┼─────┤ │
│ │ 101年10月15日│ Z000000000000 │ 1,000 │ │
├──┼───────┼─────────┼─────┼────────────┤
│ 43 │ 101年10月18日│ Z000000000000 │ 10,584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4 │ 101年10月30日│ Z000000000000 │ 2,625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5 │ 101年11月5日 │ Z000000000000 │ 12,931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6 │ 101年11月9日 │ Z000000000000 │ 1,155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1年11月9日 │ Z000000000000 │ 22,050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7 │ 101年11月16日│ Z000000000000 │ 1,235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8 │ 101年11月27日│ Z000000000000 │ 20,00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 │ 101年11月29日│ Z000000000000 │ 1,323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1年11月29日│ Z000000000000 │ 169,533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0 │ 101年11月30日│ Z000000000000 │ 45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1 │ 101年12月12日│ Z000000000000 │ 4,41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2 │ 101年12月19日│ Z000000000000 │ 1,070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1年12月19日│ Z000000000000 │ 755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3 │ 101年12月27日│ Z000000000000 │ 903 │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01年12月27日│ Z000000000000 │ 2,646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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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