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1293號
TPHM,103,上易,1293,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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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鳳珠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律師
      莊濬誠律師
      黃昆培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
易字第3954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5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6年間,在其所開設位在臺北縣永和市(現改 制為新北市○○區○○○路000○0號鳳軒藥局,自稱有通靈 能力,可幫人問事、辦法事等,於同年10月間,甲○○家人 至藥局問事後,丙○○得知甲○○之母李潘玉梅健康狀況不 佳,利用甲○○相信其有通靈能力且極度擔心李潘玉梅身體 健康之機會,因己亟需金錢調度支用,竟萌生貪念,起意以 假借舉辦法會之名義斂財,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犯意,於同年12月底某日晚間,在該藥局向甲○○詐稱: 李潘玉梅有眾多冤親債主纏身,以致健康狀況不佳,且業障 太重,可能活不過農曆過年,其可替李潘玉梅舉辦法會超渡 冤親債主,讓李潘玉梅身體健康並讓李家家運變好,舉辦法 會須花費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等語,為避免甲○○擔任 警察之妹妹李美蓉知悉從中阻撓,並誆稱:法會內容,天機 不可洩漏,如說了法會就會沒有效果,且不可將辦法會之事 告知李美蓉,如說了法會也會破功等語,使甲○○陷於錯誤 ,先於同年月底某日,在該藥局內交付訂金3萬元予丙○○ ,再向其姨丈林宗榮借款後,於97年1月25日將餘款297萬元 匯入丙○○設於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活儲帳戶),而 詐得300萬元款項。嗣甲○○因見李潘玉梅身體未見好轉, 且相關款項去向不明,始知受騙。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 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 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
(二)證人甲○○、劉淑珍、李美慧、李德明李克文、陳妍蓁、 堪祖透美仁波切(TRULKU DORJI THOGME)、楊憶湄、張心 綾、楊永清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言,均經檢察官告知偽證處 罰及具結義務後於供前具結作證(見100年度他字第2456號 偵查卷〈下稱他字卷〉第12-14、17、22-25、28-31頁、101 年度偵字第1456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第10-16、21-25、 77 -78、79-87、96-99、100-111頁),參諸上開規定,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之辯護人固主張證 人甲○○、劉淑珍、李美慧、李德明李克文、陳妍蓁等人 於偵查中之證詞,因時間久遠,恐有記憶上瑕疵,且未經交 互詰問,而均無證據能力,惟僅憑泛指所謂記憶上瑕疵,尚 難認已達釋明此等證人於偵查中陳述顯有不可信情況之程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該等證人於偵查中 所為之陳述,均得作為證據。又傳聞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乃 證據適格之問題,此與被告於審理中之對質詰問權,屬於人 證之調查證據程序問題,要屬二事,被告之辯護人主張未經 交互詰問,而無證據能力,亦難認可採。
(三)本案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其他書面或言詞陳述 ,雖有部分不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傳 聞例外規定之情形,然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或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證或證 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 當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得作為證據。二、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被告之辯護人聲請本院命告訴人甲○○提出:⑴、其交付3 萬元訂金之提領記錄及交付領據,以資證明於96年12月底以 現金交付被告3萬元之事實,⑵、其於97年7月間以出售淡水 房屋所得價金,還款被告50萬元之證據等語。查告訴人就其 交付3萬元訂金及返還50萬元欠款等情,業經其陳述在卷,



且有其他證據可佐,本院認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無再予調 查之必要,聲請均應駁回。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收到告訴人甲○○之匯款297萬元 (見本院卷第49頁反面),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辯稱:⑴、伊開的是藥局,沒有必要當神棍問事,⑵、伊只 收到匯款297萬元,並無所謂3萬元訂金,⑶、伊有在三芝的 萬代福紀念特區為告訴人家人舉辦法會,錢也都用在法會上 ,包括購買煙供粉、香等,法會現場有20多人是告訴人的家 人及親戚朋友,只有5、6個人是受伊請託幫忙載送物品之人 ,⑷、伊在辦理三芝法會時,並未向參加者收取每人1千元 費用等語。被告之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略以:⑴、被告並無自 稱有通靈能力,反而是96年12月26日晚間,告訴人之弟媳陳 妍蓁在被告開設之藥局自稱有起乩能力,並自稱是小菩薩, 看到藥局外面有很多來自三芝的眾生,亟需舉辦法會,否則 告訴人之母李潘玉梅將活不過97年的農曆過年,陳妍蓁並提 議在三芝的萬代福紀念特區辦理法會,以消除告訴人母親之 罪孽,使其身體好轉,⑵、告訴人央請被告協助籌辦該三芝 法會,並與陳妍蓁自行估算法會所需金額約297萬元,乃於 97年1月25日匯款至被告之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活儲帳戶, 待採購籌措法會所需物品,再提出單據向被告請款,⑶、法 會已於97年1月27日在三芝萬代福紀念墓園內舉辦,告訴人 一家及多位親友、鄰居均有出席,現場並備有告訴人及陳妍 蓁採買之大量紙蓮花、煙供粉、花、水、水果、餅乾、米、 飲料等物品及菩提樹100多株,也請仁波切到場祈福及助念 ,法會圓滿落幕,原本健康狀況不佳之告訴人母親也平安活 過農曆過年,⑷、被告只負責法會支出費用之出納結算,並 非負責採購,且法會結束後已與告訴人結算,並將剩餘款項 50萬元於97年3月24日匯還告訴人,⑸、本件係民事糾葛之 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與詐欺無關等語。經查:
(一)被告確向告訴人收受300萬元款項:
1.告訴人於97年1月25日匯款297萬元,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南 永和分行活儲帳戶一節,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卷第49頁反 面),且有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102年6月20日華南永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被告上開活儲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可稽(見 原審卷第125-127頁),堪認屬實。
2.有疑義的是,被告有無於96年12月底某日,在其藥局收受告 訴人交付之3萬元定金。就此,被告雖迭於原審及本院否認 在卷,然查3萬元較之告訴人有匯款憑證可查之297萬元,所 佔比例甚微,且金額非大,在告訴人信任被告舉辦法會超渡



冤親債主之說及當時距農曆過年時間(按指97年2月7日)緊 迫之下,身上有可得支配之現金3萬元作為定金,且未要求 被告開立收據,並無何違反經驗法則之處。反之,衡情告訴 人倘係虛構交付定金之事實,其斷無訛稱只交付3萬元之理 ,猶以初估費用,本不可能精細,通常多以整數概略計之, 被告辯稱當初估算辦理法會所需費用約297萬元一節,與常 情已嫌有違。且查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中結證:「.. .我跟姊姊(按指李美慧)、父親(按指李德明)去找丙○ ○問事,她說我母親若不做大法事,過不了農曆年,所以她 就說需要一筆錢,可以保證我母親的身體會變好,也會讓我 們李家的家運變好,說這需要300萬元,我們說要考慮,她 說要的話,要先給她3萬元的定金,我在96年12月底晚上... ,在她的藥局,我有先給她3萬元定金」、「(問:為何只 匯297萬元給丙○○?)因為我3萬塊是給她現金當定金。( 問:在什麼時候給的?)應該在12月的時候,她那時候叫我 趕快決定,她才有辦法動。...(問:有寫任何單據嗎?) 沒有寫單據」等語(見他字卷第13頁、原審卷第291頁反面 ),復與:⑴、證人即告訴人姊姊李美慧於偵查中證述:「 (問:何因匯款給丙○○?)因為她(按指被告)說要幫我 母親做法事,她說要我們準備300萬元,...在96年12月或97 年1月時,丙○○有找我去,把我家好幾人(我弟弟李克文 、我弟媳陳妍蓁、甲○○)都找去...。(問:丙○○之前 是否有跟妳說,要幫妳母親做法事,需要款項300萬元?) 是的,我問為何要這麼多,..她說燒蓮花要花很多錢」等語 (見他字卷第28-29頁),⑵、證人即告訴人弟弟李克文於 偵查中證稱:「(問:丙○○是否有說做法事要300萬元? )有,我們有問她為何要這麼多錢,她說要買金紙等等」等 語(見偵查卷第12頁),及⑶、證人即告訴人弟媳陳妍蓁於 偵查中結證:「(問:丙○○是否有跟妳說過說,妳婆婆身 體不舒服要做法事要300萬元?)有,在97年年初,她是陸 陸續續說我婆婆身體不好,不趕快處理的話,就無法拖過過 年」等語之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77頁),又合於經驗法則 ,堪信為真。被告辯稱未收到3萬元定金一節,應屬推諉卸 責之詞,難以採信。
(二)被告自稱通靈,可為人問事,並向告訴人誆稱其母李潘玉梅 冤親債主纏身且業障太重,需辦法會消災,否則可能無法活 過97年的農曆過年:
1.此情業據,⑴、證人即告訴人迭於偵查及原審指證:「... 我妹妹(按指李美蓉)的朋友(小琪)在丙○○附近的牙醫 診所上班當牙醫助理,她說她(按指被告)會通靈,她姊姊



之前身體不好,去找丙○○後有改善很多,因為我母親身體 不好,我妹妹就帶我父母去找丙○○,她剛開始說我母親身 上卡很多冤親債主,...相關的人都講得很清楚,我父母就 很相信,就叫我們去問她事業...。在96年12月20日左右, 晚上9點、10點左右,在她的藥局,我跟姊姊、父親去找丙 ○○問事,她說我母親若不做大法事,過不了農曆年,所以 她就說需要一筆錢,可以保證我母親的身體會變好,也會讓 我們李家的家運變好...。(問:妳妹妹是否知道這件事? )她事後才知道,丙○○當時有...說不可以跟我妹妹說, 因為我妹妹是警察,她說跟我妹妹說就破功了」、「(問: 何時認識丙○○?)2007年10月,當初是我妹妹李美蓉認識 1個牙醫助理...,因為我媽媽身體不好,所以我妹妹就帶我 媽媽去問,...我媽媽當時認為丙○○講得很準,叫我也去 問工作之類的事情...。(問:妳在跟丙○○交談時,丙○ ○有無說她會通靈?)丙○○有時候會閉著眼睛,然後就跟 我們陳述我們所問的問題,丙○○講...有很多冤親債主跟 著我媽媽,所以我媽媽才會身體不好,冤親債主就是...一 些我們家族往生的人物,她都提得蠻清楚,所以當初我的父 母就覺得講得很準,...後來有一天就突然跟我們說,她看 到我媽媽好像過不了明年...。(問:97年1月25日為何會匯 款297萬元給被告?)因為2007年11月底,丙○○突然說我 媽媽有黑白無常跟著,可能活不過年底,我們就問她為什麼 會這樣,她就說我媽媽的冤親債主很多,那時候已經快年底 了,丙○○說只要做一些法會,她可以幫我們處理」等語( 見他字卷第13頁、原審卷第289反面-290頁反面),⑵、證 人李美慧於偵查中證稱:「...丙○○有找我去,把我家好 幾人...都找去,...丙○○跟她女兒要我們跪在她們藥房的 隔壁,指責我不孝,說我母親都這樣了,還不幫她做法事, 說我母親罪孽深重...。她常以我母親的健康威脅我們,我 覺得壓力很大...」等語(見他字卷第29-30頁正面),⑶、 證人即告訴人父親李德明於偵查中證稱:「(問:丙○○是 否曾經說過她可以通靈?)有。...(問:97年1月25日甲○ ○匯了297萬元給丙○○,是何因?)說要幫我太太做法事 用的,要消災」等語(見偵查卷第11頁正面),⑷、證人李 克文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是女性牙醫助理說丙○○會通 靈,丙○○就對我們說前世是什麼,要注意什麼等等。(問 :當時丙○○是否有說你母親身體不好?)一開始沒有說, 是後來我們去幾次,她才有說的。(問:當時丙○○說你母 親身體不好要做法事,你是否有聽到?)有,她說要做法事 、積功德,這樣我母親的業障才能改善」等語(見偵查卷第



12頁正面),⑸、證人陳妍蓁於偵查及原審證稱:「(問: 妳跟丙○○怎麼認識?)我是在96年底、97年間,透過她藥 局...附近的牙醫助理劉淑珍,她有跟我家人說...她認識1 個會算命、會通靈的人,所以...透過劉淑珍介紹,我們全 家都有去找丙○○。(問:丙○○是否有跟妳說過說,妳婆 婆身體不舒服要做法事,要300萬元?)有,在97年年初, 她...說我婆婆身體不好,不趕快處理的話,就無法拖過過 年。...(問:丙○○怎麼跟妳們說要做法會的事?)...一 開始說我婆婆身體不好,叫我們燒紙錢、蓮花等等,...後 來她就說這樣下去不行,說我婆婆業障太重,要更多蓮花、 紙錢,身體才會比較好,她說如果不趕快進行,...如果不 做法會,會無法撐過這個過年」、「(問:妳如何認識... 丙○○?)我透過丙○○藥局旁邊的牙醫助理劉淑珍,... 劉淑珍說丙○○這個人會通靈、算命很準...。.那個時間我 婆婆身體不是很好,她常常看醫生,但是效果不是那麼好.. .。(問:妳有無請丙○○幫妳們算命算命方法是哪一種 ?)...她就是看著然後..直接說妳怎樣怎樣,被告丙○○ 是通靈,一開始說是神尊附在她身上,後期就說自己是那個 神佛。...有一年我聽丙○○說我婆婆快病死了,活不過那 一年的農曆過年,她說要做法會」等語(見偵查卷第77-79 頁、原審卷第404頁反面-405頁正面),核與證人劉淑珍於 偵查中結證:「(問:是否認識丙○○?)認識,她...在 我工作的地方...隔壁,丙○○是藥劑師,我在牙醫診所工 作,擔任助理...。(問:丙○○是否幫人家問事情?)有 ,96年10底左右,我知道她有在算命,...我有看過她和她 女兒有幫人家算命,我後來有過去給她算命,我那時候感情 有問題,我又去問她,那時候是她女兒在說,她也會參與。 ......我有看到她有做一些法事,叫我們轉轉、開眼之類的 。...她說她可以看到一些類似靈異東西,她把她看到的跟 我們說...。(問:是否有介紹李美蓉過去找丙○○?)我 是介紹1位醫師李惠玲李美蓉李惠玲一起去。」等語( 見他字卷第22-23頁),就介紹告訴人家人至被告藥局問事 及被告自稱通靈且為人問事之情節相符,佐以告訴人確有於 97年1月25日匯款297萬元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活 儲帳戶之事實,足認被告應係因見告訴人及其家人相信其有 通靈能力,而向告訴人佯稱李潘玉梅業障太重、且有冤親債 主纏身,會有生命危險,需花費300萬元舉辦法會除障消災 ,告訴人因此交付300萬元等情,堪信屬實。 2.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不會通靈,未在藥局替人問事 ,反而是陳妍蓁自稱有起乩能力,且自稱是小菩薩,看見藥



局外面有很多三芝來的眾生,亟需舉辦法會,否則李潘玉梅 將活不過97年的農曆過年,並由告訴人與陳妍蓁自行估算舉 辦法會需款約297萬元等語;惟查:
(1)如前所述,證人甲○○、李美慧、李德明李克文、陳 妍蓁均一致證稱係經他人(按指劉淑珍)介紹始知被告 會通靈而去被告藥局問事等語;而證人劉淑珍復於偵查 中證稱:其在96年10月間,知道被告及其女莊宜儒在藥 局幫人算命,因有感情問題而去被告藥局問事,被告把 看到的一些靈異景象說出來,告訴人甲○○之妹妹李美 蓉經其介紹而至被告藥局問事等語(見他字卷第22- 23 頁),證人即參加三芝法會之張俊詳(被告女兒莊宜儒 之老師)亦於原審證稱:伊先前有位學生過世,曾請被 告詢問該過世學生在另一個世界過得如何,伊相信被告 有通靈能力(見原審卷第338頁反面),足見被告辯稱其 未自稱通靈、未在藥局為人問事一節,顯屬卸責之詞。 (2)被告所辯三芝法會係陳妍蓁起乩而舉辦一情,固據證人 即被告女兒莊宜儒於原審證稱:陳妍蓁於96年12月20日 晚間10點多在被告藥局內,起乩自稱是「小菩薩」,說 藥局外面有很多三芝來的眾生找李潘玉梅,需要辦法會 ,不然李潘玉梅過不了難關,被告就請陳妍蓁向外面的 眾生確認蓮花數量、舉辦方式,當場計算舉辦法會所需 之蓮花、供品、金紙,初估要300多萬元初,被告請陳妍 蓁問外面的眾生可否要少一點,後來算出來297萬元,陳 妍蓁並稱可在三芝萬代福紀念特區辦法會等語(見原審 卷第344頁反面-345頁正面、351頁反面-352頁正面)。 惟查,就此重要爭點,被告前於檢察官歷次偵訊及偵查 中所提答辯狀,均未見辯稱三芝法會係因陳妍蓁起乩指 示而舉辦(見他字卷第14-16頁、偵查卷第28-30、32-36 、64-65、78、80-81、84、89、99-100、102-103、106 、113頁),且於101年8月6日與證人陳妍蓁在接受檢察 官同庭偵訊時,更未以此質問陳妍蓁(見偵查卷第77-89 頁),而證人甲○○(見他字卷第13-14頁、偵查卷第21 -23頁)、李德明(見偵查卷第10-12頁)、李美慧(見 他字卷第28-30頁)、李克文(見偵查卷第12-13頁)、 陳妍蓁(見偵查卷第77-84頁)於偵查中亦均一致證稱係 被告表示李潘玉梅業障太重、冤親債主纏身必須辦法會 ,否則拖不過農曆過年。衡情陳妍蓁如確有被告及其女 莊宜儒所稱起乩指示需花費約297萬元為李潘玉梅舉辦三 芝法會之事,被告絕無遲至本案起訴後,始於原審提出 此點置辯之理。況查被告向告訴人等表示辦法會需款300



萬元一節,業見前述,與被告辯稱297萬元已有出入,且 為李潘玉梅辦法會消災之說,若係陳妍蓁起乩提出,並 與告訴人自行計算得出金額,則告訴人交付被告之300萬 元,性質上至多屬於委託被告代為管領之款項,絕無所 謂必須先交付類似買賣或承攬契約之「定金」之理。又 徵之證人陳妍蓁於原審審理證稱:如果伊會附身通靈, 那找伊問事就可以,何需去找被告,在認識被告前,沒 人說伊體質易被附身,但被告及其女兒莊宜儒說伊體質 容易被附身,且常說伊卡到陰或被附身,要伊燒蓮花消 業障,印象中伊在被告藥局時,被告都用力打伊額頭, 與莊宜儒講說伊剛才被誰附身等語(見原審卷第408、 413頁),益證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係陳妍蓁起乩指示需 替李潘玉梅舉辦法會一節,應屬子虛,難以採信。 (3)又證人劉淑珍雖於偵查中證稱:97年1月間,陳妍蓁在被 告藥局似乎被「小菩薩附身,指示伊必須搬到被告藥 局住等情(見他字卷第23-24頁),惟證人劉淑珍同時證 稱:當時係被告透過「小菩薩」說伊姊夫將會姦殺伊, 要伊搬到被告藥局住,莊宜儒當場也說有看到這件事, 伊隔天質問被告何時知道搬家以免被姦殺乙事,被告不 敢正視伊,並說一開始就知道,後來並未發生遭伊姊夫 姦殺之事,而被告先前曾向伊借錢,伊認為被告可能是 為了錢,要伊搬家賣房,才說出該等激烈的話等語(見 他字卷第23-24頁),堪認證人劉淑珍所指陳妍蓁被附身 一事,與本件被告訛稱需為李潘玉梅舉辦法會之事無關 ,尤參之證人劉淑珍證述被告曾透過「小菩薩」指示其 搬家,益見被告應係利用陳妍蓁、劉淑珍等人心理困惑 、迷惘,信其鬼神附身及可預見未來之說,而編設上開 虛偽故事,被告所辯陳妍蓁起乩、「小菩薩」上身指示 要辦法會之說,難以採信。
(三)被告取得300萬元後,並未專替李潘玉梅舉辦法會,97年1月 27日舉辦之三芝法會,花費更未達200多萬元: 1.三芝法會是否專為李潘玉梅所辦:
⑴三芝法會舉辦時間:
就此,證人億芳香金鋪之老闆娘林秀枝於原審證稱:被告 在97年農曆過年前幾天,向其訂購總價約90多萬元之紙蓮 花及金元寶、銀紙、庫錢等辦法會,因其未接過這麼鉅額 訂單,且僅有一星期時間可調貨出貨,故約定被告應付足 半數以上貨款才出貨,且在法會現場付清剩下尾款,嗣其 與配偶蘇渭川於法會當日送貨至三芝萬代福紀念特區之法 會現場收尾款時,被告僅向參與法會者湊得20幾萬元現金



支付,因當日是星期六或星期日,故同意不足部分,由被 告以匯款方式支付等語(見原審卷第305-308頁正面), 與證人甲○○證稱:「(問:三芝法會在97年的幾月?) 隔幾天就要農曆年,應該是97年1月27日(按為星期日) ,在我匯完297萬之後辦的」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297頁 正面),而證人陳妍蓁持丙○○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活儲 帳戶之存摺及印章,於97年1月25日(按為星期五)自該 帳戶匯款45萬元至億芳香金鋪負責人蘇渭川設於中和農會 帳戶(下稱蘇渭川中和農會帳戶),並於匯款申請書註記 「億芳金香鋪蓮花訂金」後,於97年1月28日(按為星期 一)自該帳戶領取35萬元、15萬元現金,並將其中15萬元 匯至蘇渭川中和農會帳戶,且於匯款申請書註記「尾款」 等情,經證人陳妍蓁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413頁反面- 414頁正面),並有存款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在卷可查 (見原審卷第129-130頁),足認三芝法會係於97年1月27 日舉辦。被告及證人莊宜儒於原審辯稱:三芝法會係於97 年2月2日舉辦一節(見原審卷第345頁反面、422頁反面) ,顯非事實。
2.被告在三芝舉辦之上開法會,大約有20多人參加,除告訴人 及其家人外,尚有被告邀請前往之張俊詳(被告之女莊宜儒 之老師)、楊永清(被告朋友)及其他人,此經證人堪祖透 美仁波切於偵查及原審證稱:「(問:甲○○那邊有幾個人 在場?)...我看到的時候是6、7個人」、「(問:現場有 多少人?)大約20幾個人」等語(見偵查卷第100頁、原審 卷第310頁正面),證人楊憶湄於偵查中證稱:「我看到很 多不認識的人在那邊,約有20幾個人在那邊」、「(問:當 天參加法會的20幾個人,是否都是甲○○的親友?)我認識 的人就是甲○○,還有甲○○的父母親,還有甲○○的弟弟 、弟媳、楊老師、丙○○、丙○○的女兒...,其他的人我 不認識」等語(見偵查卷第101、103頁),證人張俊詳於原 審結證:「(問:當天法會,你記憶中有多少人?)...印 象中有2、30個」、「有1個英文老師。...還有1個群組可能 是當地的人」等語(見原審卷第331頁反面、339頁反面、34 0頁反面),及證人楊永清於偵查中證稱:「(問:工作? )我是退休老師。(問:是否曾到三芝的法會現場?)有」 等語(見偵查卷第81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證稱: 三芝法會現場,伊不認識之參加法會者,大約有10個(見原 審卷第292頁反面),被告辯稱係專為告訴人之母及其家人 所舉辦一節,竟另邀集楊永清張俊詳等人到場,已有可疑 。




3.衡情倘三芝法會係被告為告訴人之母李潘玉梅及其家人所舉 辦,告訴人及其家人當無事先不知之理,然稽之證人即告訴 人於原審則證稱:「匯款隔了幾個月之後,一直覺得我媽的 身體也沒有起色,然後我就說妳做了嗎?到底做了什麼?好 像沒有想像中做了就會好,...丙○○就說97年1月多農曆年 底在三芝有開了一個很大的法會,那是為了我媽媽辦的,她 本來不願意講,我跟她說我看這個法會不像有花到300萬, 丙○○說大概剩100多萬,她說剩下的錢..捐給仁波切好不 好,我就說如果我媽的身體..因為這樣變好那當然好。... 我們當初都不知道這個法會是為我媽媽辦的。...(問:丙 ○○帶妳們去三芝的法會時,有無跟妳說這個法會是為妳母 親所辦?)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91頁反面-293頁正面 ),與證人李美慧於偵查中證稱:「(問:妳母親的狀況? )沒有比較好,我有問甲○○是否有真的做法事,甲○○說 丙○○說有...」等語(見他字卷第29頁),證人李德明於 偵查時證稱:「(問:丙○○是否幫你們做法事?)我不清 楚」等語(見偵查卷第11頁),及證人陳妍蓁於原審證稱: 「(問:被告丙○○有無跟妳們參加的人說為何要去三芝辦 法會?)...丙○○說她要做布施。(問:有無跟妳說是為 了妳們家裡的人,像是妳夫家、娘家的家人身體或是運勢等 等,所以才要辦法會?)丙○○沒有說得很明白,因為她召 集很多信眾,叫我們叫親戚一起來,說這是做好事,大家要 一起布施,一起去參加法會。當天有很多不認識的人,大家 有車出車幫忙載人、東西去山上,...這個模式對我們來說 也不是第1次,在三芝法會之前就陸陸續續這樣做,只要丙 ○○號召,我們就跟著配合」等語(見原審卷第411頁反面 ),均證稱不知三芝法會係為告訴人之母及其家人所舉辦之 情節相符。
4.況查,告訴人於97年1月25日已支付300萬元(含訂金3萬元 ),如三芝法會係為告訴人之母及其家人所舉辦,告訴人及 其家人斷無需再繳交所謂參加費或供養金之理。然徵之證人 陳妍蓁於偵查及原審證稱:「當時丙○○叫我們去參加法會 的人,都要繳1000元」、「被告丙○○說有參加都要交,意 思說不能白白的來領功勞,她出錢辦法會,可是我們每個人 還是要補貼她。...是贊助她、補貼她做法會,當時印象很 深刻的是仁波切念經完,還要包紅包給仁波切,紅包好像是 告訴人...出的」等語(見偵查卷第81頁、原審卷第411頁反 面-412頁正面),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證述:「...她( 按指被告)還跟我們大家收錢。(問:收多少?)1千塊。 (問:有參加的20幾個都收?)對,她說她出很多,大家就



一起意思一下。...(問:交給丙○○的1千元是用到哪?) 法會要用,買金紙蓮花、糖果餅乾。...(問:妳在法會上 ,除了1千塊之外,還有付其他費用?)有,丙○○說要請 仁波切來修法,她說會特別請仁波切特別幫我媽修法,她說 這個費用我要多出一點,丙○○當場要我包1個紅包給仁波 切。」等語(見原審卷第293頁),證人楊憶湄於偵查證述 :「(問:是否記得97年有到三芝的萬代福紀念特區參加1 個法會?)因為我父親往生了,丙○○跟我說我父親會到, 去那邊可以做功德,我就參加了。...(問:妳是否有繳任 何費用?)那時候我有問我哥哥是否要去,我哥哥說不想去 ,就隨喜500元,我總共給1500元給甲○○,1000元是我參 加的費用,這是在做法會前給甲○○的。(問:妳為何要給 甲○○錢?)因為丙○○說參加法會要繳費,1個人收1000 元. ..(問:丙○○何時跟妳說此事?)我們工作時,丙○ ○在藥局會請我一早去摺蓮花,...丙○○說摺蓮花可以做 功德,她說我父親過得很苦,我才會想摺蓮花可以做功德, 那我就摺」等語(見偵查卷第101-102頁),及證人堪祖透 美仁波切於原審證稱:甲○○有給其3千元紅包供養金,除 此之外未收到其他金錢等語(見原審卷第310頁反面、312頁 正面),可知被告除向告訴人、陳妍蓁及楊憶湄等人收取每 人1000元參加費作為補貼外,並要求告訴人特別支付到法會 現場做煙供之堪祖透美仁波切3000元供養金,已難想像該場 三芝法會係為李潘玉梅所舉辦;況證人甲○○、陳妍蓁分別 證稱:「她(按指被告)還叫我們把親朋好友都叫來幫忙, 因為這場法會很盛大,很有意義,請很多信眾來,印象中丙 ○○還叫我們每個人交...參加費」等語(見原審卷第408頁 反面-409頁正面),顯見三芝法會僅屬被告召集信眾於農曆 年底舉行之大型法會,並事後作為搪塞之藉口,難認係專為 告訴人之母與家運舉辦之法會。此情觀之證人楊永清(按係 被告之朋友)於偵查中證稱:「(問:是否曾到三芝的法會 現場?)有。(問:當時情況?)就是要辦超渡法會..., 我就當司機載丙○○的一些朋友去」等語(見偵查卷第81-8 2頁),證人張俊詳亦於原審證稱:「(問:為何去參加這 個法會?)因為有1個學生過世,希望藉由這個模式,讓他 在另一個世界可以好一點...。丙○○告訴我有這個法會」 等語(見原審卷第331頁正面),足見被告亦邀集楊永清張俊詳等人參加三芝法會時,為往生親友、學生超渡自明。 5.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活儲帳 戶,其中關於:⑴、96年12月20日提領現金19萬元,⑵、96 年12月31日提領現金20萬元,⑶、97年1月25日轉帳至蘇渭



川中和農會帳戶45萬元,⑷、97年1月28日提領現金35萬元 ,⑸、97年1月28日轉帳至蘇渭川中和農會帳戶15萬元,⑹ 、97年1月30日所提現金中10萬元,⑺、97年1月31日所提現 金之3萬3千元,⑻、97年2月4日提領現金提領39萬7千元, ⑼、97年2月15日提領現金30萬元(以上合計217萬元),均 係用於三芝法會支出之款項,且⑽、被告另以所有現金30萬 元代墊該法會支出(以上合計247萬元),餘款50萬元經與 陳妍蓁結算確認無誤後,也已於97年3月24日自華南銀行南 永和分行活儲帳戶匯至告訴人之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帳戶 (見原審卷第138、168-169頁),告訴人所匯297萬元款項 均用於三芝法會支出,且已將結餘款50萬元匯還告訴人等語 。惟查:
⑴被告於96年12月20日自其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活儲帳戶提 領現金19萬元(傳票898號、經辦莊政賢)(見原審卷第1 85頁)後,即於同日將其中現金12萬4千元存入其設於華 南銀行南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存款帳戶( 下稱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支票帳戶)(傳票193號、經辦 莊政賢),用以支付發票日為同日、面額分別2萬3280元 、10萬元,由案外人獅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清信提示 之票號XC0000000、XC0000000號支票款項,有上開支票帳 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存款憑條及支票正反面影 本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92、195頁),難認該筆19萬元 係用於三芝法會支出。
⑵被告雖於96年12月31日自其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活儲帳戶 提領現金20萬元(傳票913號、經辦賴筱嬿)(見原審卷 第186頁),惟即於同日將該筆現金20萬元連同3500元( 合計20萬3500元)存入被告上開支票帳戶(傳票1483號、 經辦賴筱嬿)(見原審卷第197頁),用以支付發票日為 同日、面額分別12萬8千元、2萬元、2萬5千元、2萬3290 元、7千元,由案外人王健堂、合源實業有限公司、臺灣 信誼化學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華國楊永安提示之票號 XC0000000、UC0000000、UC0000000、XC0000000、XC4019 911號支票款項,有上開支票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 帳單、存款憑條及支票正反面影本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 192、197-201頁),足認該筆20萬元亦非用於三芝法會。 ⑶被告取得告訴人交付之300萬元款項後,將大部分款項挪 作他用,並未實際用於三芝法會一節,亦有如下證據可資 認定:
①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活儲帳戶於告訴人97年1 月25日匯入297萬元之前,餘額僅10萬7858元,而告訴



人匯款297萬元後至證人李美慧另借款300萬8325元予被 告而於97年2月22日匯入該帳戶為止(帳戶餘額370萬91 83元),該帳戶依序僅有以下8筆交易紀錄,共支出246 萬7千元、存入9萬元,有該活儲帳戶存摺、存款取款憑 條、現金支出傳票及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等在卷可 查(見原審卷第125- 133、150-152、185-191、267頁 )。
a、97年1月25日:轉匯45萬元至蘇渭川中和農會帳戶, 帳戶餘款262萬7858元。
b、97年1月28日:轉帳存入9 萬元至該帳戶。 c、97年1月28日:提領現金35萬元。
d、97年1月28日:轉匯15萬元至蘇渭川中和農會帳戶。 e、97年1月30日:提領現金12萬元,將其中2萬元匯入 被告設於富邦商業銀行保生分行帳戶,餘款提領現 金。
f、97年1月31日:提領現金70萬元,將其中66萬7千元 匯入被告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支票帳戶,餘款提領 現金。
g、97年2月4日:提領現金39萬7千元。 h、97年2月15日:提領現金30萬元,帳戶餘額70萬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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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曼秀雷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獅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