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陳秋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沈秋冬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為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3 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