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32,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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