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1號
ULDV,103,補,181,20141202,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32,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