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802號
TYDM,89,易,802,200104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三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三、查本件告訴人王派垣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觸犯刑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景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古 玉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