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窮
相 對 人 黃美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學仁於民國(下同)89年3 月 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 限額新台幣(下同)72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 3 月29日起至119 年3 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 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學仁於89年4 月1 日邀同第三人紀美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500,000 元,詎屆期未清償,經本院強制執行受償3,042,053 元,惟 尚有未受償本金1,989,549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放款分戶 帳卡、本院雲院通102 司執庚字第10874 號債權憑證等影本 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 年12月2 日雲院通非平決103 年度司 拍字第132 號函通知相對人黃美倫、第三人黃學仁表示意見 ,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
四、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89年11月30日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 ,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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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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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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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南鎮 │新安 │ │0000-0000 │旱│239.04 │全部 │分割自:0000-0000 地號(重測前│
│0│ │ │ │ │ │ │ │ │:南勢段0000-0000地號)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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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