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905號
ULDV,103,司促,9905,2014120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05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偉晴
債 務 人 廖建宏
      廖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9,500 元,及
  自民國102 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03 年6 月29日止,按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2%計算之利息,如上項規定利
  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民國103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
  率加10% 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改按
  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20% 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