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黎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11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黎戊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黎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與附表編號1 至40 所示實際用電人共同基於竊電之犯意聯絡(實際用電人均由 檢察官另行偵辦中),於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時間攜帶客觀 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而得作為 兇器之螺絲起子等工具,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電公司)裝設在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電表地址之電表封印鎖 、封印鉛塊損壞(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再以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之方式,使電表計度失準,藉此竊取台電公司之電 能得逞,而使實際用電人得以減省向台電公司支付之電費。 嗣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吳黎戊到案並偕同警員前往雲林 縣北港鎮○○里○○00號,自行提出為警扣案之破壞封印鎖 鉗、封印鎖勾各1 支,另於同日在元長鄉○○村○○00號之 住處,自行提出為警扣案之十字螺絲起子、一字扳手、尖頭 鉗各1 支(上開扣案物均已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 沒收),因而查悉上情。另吳黎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 或人員知悉其尚涉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10、12至14、16至 18、23、25至31、36、38、40所示之竊電犯行前,即主動向 警員坦承此部分犯行,並帶同警員前往各用電地址指認而接 受裁判。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吳黎戊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1 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 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黎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卷第564 至599 頁、偵卷第180 至181 頁、第189 至190 頁、本院卷第18頁反面、第28頁) ,核與證人即共犯吳紫峰、吳淑珍、蔡佳霖、李信忠、饒秉 峯、陳立樺、邱楊玉釵、楊清翔、劉志錫、陳淑惠、鄭香益 、許庭訓、蕭彩雲、鄭建基、陳國銓、游象逢、魏聰綉、許 家銘、王祥麟、王炎豐、吳鵬達、許鄭秋霞、詹坤約、何彥 佑、高銘祥、鍾美靜、陳水泉、游勝治、蔡柳誠、姚文宗、 王俊祺、江文治、鍾振通、陳雪美、劉美玲、劉美滿、陳秋 月、劉梅芬、劉文龍、劉美智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即 共犯陳瑞藤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共犯李見成於偵訊之證述 ;證人即台電公司員工梁烱明、黃榮川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證人即台電公司員工劉昌仁、莊嚴、吳柏毅、李佳翰於警 詢之證述均相合。並有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影本56 紙;上開共犯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電號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00000000 000 號、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0000 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之用戶基本資料;證人王祥麟 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魏 大千於103 年1 月10日之職務報告各1 份等附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如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之竊電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 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犯如附表所示 加重竊盜犯行時,均攜帶扣案之螺絲起子等物,而螺絲起子 係金屬製品,質地堅硬,自均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
體安全造成危險性之兇器無疑。
㈡次按刑法學理上所稱法規競合(法條競合),係指單一行為 ,發生單一之犯罪結果,與數個刑罰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 件全部或一部符合,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致同時有數個法規 競合適用時,袛能依⒈重法優於輕法;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⒊基本法優於補充法;⒋全部法優於一部法;⒌狹義法優 於廣義法等原則,選擇一個最適當之法規作為單純一罪予以 論處而排斥其他法規之適用。惟其中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 則,應排除普通法較特別法處罰為重者,即普通法之處罰較 特別法之處罰為重時,仍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此乃 法律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114號判決意旨參 照)。核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各款所定加重竊盜罪之法定本 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較電業法第106 條 第1 項各款規定竊電罪之法定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為重,依前揭法規競合原理,自應擇 較重之刑法加重竊盜罪予以論處,而排斥電業法竊電罪之適 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第10號提案 結論意旨可參)。是核被告所為,各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 1 項第3 款、第323 條之攜帶兇器竊取電能罪,公訴意旨均 僅請求論以電業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之竊電罪嫌,如前 所述尚有誤會,惟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屬同一,且被告所為僅 構成法規競合之單純一罪,公訴意旨在起訴書所犯法條欄內 ,復已敘明被告同時構成刑法攜帶兇器竊取電能罪,而經本 院於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告知法條後,被告當庭認罪在案,對 被告防禦權當無妨礙,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加以論究,附 此敘明。
㈢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 至40之實際用電人就如附表編號1 至40 所示之竊電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於如附表所示竊電時間至被查獲日止,各以 一次改變電度表線路之方式竊電,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一 個行為繼續為竊電行為之實行,為繼續犯,僅論以一罪。又 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4 至6 、11、15至18、20、23、26、 36、39至40所示部分,客觀所為竊電次數雖均非僅1 次,惟 其既各係於密接時點內,在同一竊電地址不同樓層或同一用 電人不同地址進行竊電犯行,所侵害之法益復相同,堪認被 告就此部分各應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分別屬接續犯,均應 僅各論以一罪。再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之各竊電 犯行間,實際用電人及竊電地址均互不相同,足認其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皆應予分別論罪處罰。另附表編號1 至8 、 10、12至14、16至18、23、25至31、36、38、40所示之竊電
犯行,則均係迨被告到案後,由其主動向警員坦承,並帶同 警員前往各用電地址指認始發覺者,此有被告102 年9 月18 日、10月18日、11月1 日警詢筆錄附卷足憑(警卷第565 頁 、第584 至585 頁、第589 至592 頁),堪認被告係於有偵 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尚無相當證據足以懷疑其涉有如附 表編號1 至8 、10、12至14、16至18、23、25至31、36、38 、40所示之竊電犯行前,即向警員自首此部分犯行進而接受 裁判無訛,故就被告所為此部分犯行,爰皆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電力能源為全體國民所共享之重要資源,透過使用者 付費及公平之計價原則,使電力機構得以永續經營,達到資 源平等共享之目的。至於電價之高低與國家能源政策及財政 收支密切關聯,電費定價之合理性,更有公民監督及討論之 空間,然究不能以不當之方式影響計電,藉此減少電費之開 支,如此不僅影響台電公司之合法權利,亦同時對於如實繳 納電費之用電戶產生不公平之結果。被告自98年間起,向用 電戶兜攬以改變或破壞電度表結構之方式,不法減少電費, 並藉此收取各次數千至數萬元不等之報酬,不僅使台電公司 蒙受不少之電費損失,其犯罪規模之大,地點遍及北、中、 南部縣市,已造成全體用電戶收費不公平之現象,其影響層 面亦屬廣泛,犯罪情節實屬嚴重,法治觀念有所偏差。惟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協助員警之偵辦,犯後態度良好, 另斟酌被告已離婚,育有3 名子女,被告身為家中之經濟及 精神支柱,本應樹立良好之模範,卻為貪圖不當利益而為本 件非法犯行,已對其等家庭產生不良之影響;兼衡被告國小 畢業之智識程度、有輕度肢體障礙,且家境清寒,目前罹淋 巴癌之重大疾病,健康狀況不佳,而台電公司對於本件之量 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 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 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螺絲起子等物,業經本院以10 3 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沒收,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23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
(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表
┌───┬─────┬───┬───┬──────┬───┬──────────┬───────┐
│編號 │電號 │登記用│實際用│用電地址 │竊電時│竊電方式 │應宣告之罪刑 │
│(原起│ │戶名稱│電人 │ │間(均│ │ │
│訴書編│ │ │ │ │至查獲│ │ │
│號) │ │ │ │ │日止)│ │ │
├───┼─────┼───┼───┼──────┼───┼──────────┼───────┤
│1 │00-00-0000│許鄭秋│許鄭秋│桃園縣大園鄉│98年間│持工具將電表封印鎖、│吳黎戊共同犯攜│
│(13)│-109 │霞 │霞 │新生路128 號│至102 │封印鉛塊損壞後,以調│帶兇器竊盜罪,│
│ │ │ │ │1 樓 │年11月│整電表內部結構之方式│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12日 │,使電表計量失準。 │,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00-00-0000│許鄭秋│許鄭秋│桃園縣大園鄉│98年間│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折算壹日。 │
│ │-201 │霞 │霞 │新生路128 號│至102 │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 │
│ │ │ │ │2 樓 │年11月│環之封印鎖、封印鉛塊│ │
│ │ │ │ │ │12日 │後,以鬆脫電壓接續鉤│ │
│ │ │ │ │ │ │之方式,使電表計量失│ │
│ │ │ │ │ │ │準。 │ │
│ ├─────┼───┼───┼──────┼───┼──────────┤ │
│ │00-00-0000│許鄭秋│許鄭秋│桃園縣大園鄉│98年間│同上 │ │
│ │-303 │霞 │霞 │新生路128 號│至102 │ │ │
│ │ │ │ │3 、4 樓 │年11月│ │ │
│ │ │ │ │ │12日 │ │ │
├───┼─────┼───┼───┼──────┼───┼──────────┼───────┤
│2 │00-00-0000│魏聰綉│魏聰綉│桃園縣蘆竹鄉│98年間│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29)│-159 │ │ │中正北路323 │至102 │鎖剪斷,損壞電表封印│帶兇器竊盜罪,│
│ │ │ │ │巷17號 │年11月│環之封印鎖、封印鉛塊│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13日 │後,以加裝電子零件之│,如易科罰金,│
│ │ │ │ │ │ │方式,使電表計量失準│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3 │00-00-0000│許庭訓│許庭訓│桃園縣蘆竹鄉│98年間│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上之│吳黎戊共同犯攜│
│(31)│-347 │ │ │南興村1 鄰河│至102 │封印鎖撬開,損壞電表│帶兇器竊盜罪,│
│ │ │ │ │底73之17號 │年11月│封印環之封印鎖後,以│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14日 │鬆脫電壓接續鉤之方式│,如易科罰金,│
│ │ │ │ │ │ │,使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4 │00-00-0000│姚清寶│姚文宗│桃園縣桃園市│98年間│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上之│吳黎戊共同犯攜│
│(37)│-72-8 │ │ │長安里16鄰愛│至102 │封印鎖損壞後,以鬆脫│帶兇器竊盜罪,│
│ │ │ │ │二街26之4 號│年11月│電壓接續鉤並倒裝之方│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5 樓 │13日 │式,使電表計量失準。│,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00-00-0000│姚金同│姚文宗│桃園縣桃園市│98年間│同上 │折算壹日。 │
│ │-10-4 │ │ │永安路250 巷│至102 │ │ │
│ │ │ │ │1 號 │年11月│ │ │
│ │ │ │ │ │13日 │ │ │
├───┼─────┼───┼───┼──────┼───┼──────────┼───────┤
│5 │00-0000-00│吳鵬達│吳鵬達│南投縣埔里鎮│99年1 │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5) │-8 │ │ │大城里10鄰大│月間某│鎖撬開,損壞電表白鐵│帶兇器竊盜罪,│
│ │ │ │ │同街26之3 號│日至10│扣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1 樓 │2 年10│脫電壓接續鉤之方式,│,如易科罰金,│
│ │ │ │ │ │月24日│使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 │00-0000-00│吳鵬達│吳鵬達│南投縣埔里鎮│99年1 │同上 │ │
│ │-9 │ │ │大城里10鄰大│月間某│ │ │
│ │ │ │ │同街26之3 號│日至10│ │ │
│ │ │ │ │2 樓 │2 年10│ │ │
│ │ │ │ │ │月24日│ │ │
├───┼─────┼───┼───┼──────┼───┼──────────┼───────┤
│6 │00-00-0000│詹坤約│詹坤約│桃園縣大園鄉│99年間│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17)│-10 │ │ │竹圍村6 鄰竹│至102 │鎖剪斷,損壞電表封印│帶兇器竊盜罪,│
│ │ │ │ │圍街47之40號│年11月│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脫│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1 樓 │12日 │電壓接續鉤之方式,使│,如易科罰金,│
│ │ │ │ │ │ │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 │00-00-0000│詹坤約│詹坤約│桃園縣大園鄉│99年間│同上 │ │
│ │-20 │ │ │竹圍村6 鄰竹│至102 │ │ │
│ │ │ │ │圍街47之40號│年11月│ │ │
│ │ │ │ │2 樓 │12日 │ │ │
│ │ │ │ │ │ │ │ │
├───┼─────┼───┼───┼──────┼───┼──────────┼───────┤
│7 │00-00-0000│呂天賜│劉梅芬│桃園縣大園鄉│99年間│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27)│-84-6 │ │ │田心村新興路│至102 │鎖損壞後,以鬆脫電壓│帶兇器竊盜罪,│
│ │ │ │ │269 巷4 號2 │年11月│接續鉤並倒裝之方式,│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樓 │12日 │使電表計量失準。 │,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8 │00-00-0000│陳國銓│陳國銓│桃園縣桃園市│99年間│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30)│-60 │ │ │天祥六街73巷│至102 │鎖撬開,損壞電表之封│帶兇器竊盜罪,│
│ │ │ │ │6 號1 、2 樓│年11月│印鎖後,以鬆脫電壓接│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13日 │續鉤並倒裝之方式,使│,如易科罰金,│
│ │ │ │ │ │ │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9 │00-00-0000│蔡瑞樂│饒秉峰│雲林縣北港鎮│99年8 │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16)│-62 │ │ │新德路2 之3 │月間至│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帶兇器竊盜罪,│
│ │ │ │ │號5 樓 │102 年│環之封印鎖、封印鉛塊│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10月21│後,以倒撥指數之方式│,如易科罰金,│
│ │ │ │ │ │日 │,使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10 │00-00-0000│鍾美靜│鍾美靜│桃園縣中壢市│99年12│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28)│-83-7 │(現登│ │五權里17鄰正│月間至│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帶兇器竊盜罪,│
│ │ │記人為│ │明街11巷7 號│102 年│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脫│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吳素程│ │ │12月26│電壓接續鉤並倒裝之方│,如易科罰金,│
│ │ │,鄭建│ │ │日 │式,使電表計量失準。│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基之妻│ │ │ │(警卷第280 頁)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00-00-0000│王麗惠│劉志錫│桃園縣蘆竹鄉│100 年│持工具將電表封印環上│吳黎戊共同犯攜│
│(9) │-92 │ │ │南順一街48巷│間某日│之封印鎖損壞後,以倒│帶兇器竊盜罪,│
│ │ │ │ │32號1 樓 │至102 │裝電壓接續鉤之方式,│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年10月│使電表計量失準。 │,如易科罰金,│
│ │ │ │ │ │7 日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 │00-00-0000│王麗惠│劉志錫│桃園縣蘆竹鄉│100 年│同上 │ │
│ │-94 │ │ │南順一街48巷│間某日│ │ │
│ │ │ │ │32號3 樓 │至102 │ │ │
│ │ │ │ │ │年10月│ │ │
│ │ │ │ │ │7 日 │ │ │
├───┼─────┼───┼───┼──────┼───┼──────────┼───────┤
│12 │00-00-0000│黃教聰│王俊祺│桃園縣蘆竹鄉│100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25)│-98-6 │ │ │文中路1 段 │間至10│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帶兇器竊盜罪,│
│ │ │ │ │189 號 │2 年11│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脫│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月13日│三相電表下方P1電壓接│,如易科罰金,│
│ │ │ │ │ │ │續鉤之方式,使電表計│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量失準。 │折算壹日。 │
├───┼─────┼───┼───┼──────┼───┼──────────┼───────┤
│13 │00-00-0000│陳瑞藤│陳瑞藤│南投縣埔里鎮│100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38)│-00-0 │ │ │東門里中華路│間至10│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帶兇器竊盜罪,│
│ │ │ │ │3 號 │2 年10│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脫│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月24日│電壓接續鉤之方式,使│,如易科罰金,│
│ │ │ │ │ │ │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14 │00-0000-00│王炎豐│王炎豐│南投縣埔里鎮│100 年│同上 │吳黎戊共同犯攜│
│(6) │-4 │ │ │西門里新市街│7 月某│ │帶兇器竊盜罪,│
│ │ │ │ │7 號 │日至10│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2 年10│ │,如易科罰金,│
│ │ │ │ │ │月24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15 │00-00-0000│蔡淑梅│鄭香益│桃園縣蘆竹鄉│100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7) │-46 │ │ │大興四街120 │10月某│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帶兇器竊盜罪,│
│ │ │ │ │號4 樓之1 │日至10│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脫│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2 年10│電壓接續鉤並倒置之方│,如易科罰金,│
│ │ │ │ │ │月7 日│式,使電表計量失準。│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00-00-0000│黃培益│鄭香益│桃園縣蘆竹鄉│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 │
│ │-10 │ │ │大竹路539 號│初某日│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 │
│ │ │ │ │ │至102 │環之封印鎖後,以剪除│ │
│ │ │ │ │ │年10月│比流器接至電表1S紅色│ │
│ │ │ │ │ │8日 │導線內銅線之方式,使│ │
│ │ │ │ │ │ │電表計量失準。 │ │
├───┼─────┼───┼───┼──────┼───┼──────────┼───────┤
│16 │00-00-0000│蕭彩雲│蕭彩雲│桃園縣桃園市│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20)│-105 │ │ │明德里莊一街│間至10│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帶兇器竊盜罪,│
│ │ │ │ │101 號1 樓 │2 年11│環之封印鎖後,以加灌│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月14日│膠質液體於電壓接續鉤│,如易科罰金,│
│ │ │ │ │ │ │之方式,使電表轉盤較│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慢,進而使電表計量失│折算壹日。 │
│ │ │ │ │ │ │準。 │ │
│ ├─────┼───┼───┼──────┼───┼──────────┤ │
│ │00-00-0000│蕭彩雲│蕭彩雲│桃園縣桃園市│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 │
│ │-127 │ │ │明德里莊一街│間至10│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 │
│ │ │ │ │101 號2 樓 │2 年11│環之封印鎖,並剪斷鉛│ │
│ │ │ │ │ │月14日│封銅絲後,以變造計量│ │
│ │ │ │ │ │ │齒輪之方式,使電表計│ │
│ │ │ │ │ │ │量失準。 │ │
├───┼─────┼───┼───┼──────┼───┼──────────┼───────┤
│17 │00-00-0000│陳阿春│游勝治│桃園縣桃園市│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22)│-20-6 │ │ │中興里13鄰保│間至10│鎖撬開,損壞電表之封│帶兇器竊盜罪,│
│ │ │ │ │定六街19號2 │2 年11│印鎖後,以鬆脫電壓接│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樓 │月13日│續鉤並倒裝之方式,使│,如易科罰金,│
│ │ │ │ │ │ │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 │00-00-0000│陳阿春│游勝治│桃園縣桃園市│101 年│同上 │ │
│ │-30-8 │ │ │中興里13鄰保│間至10│ │ │
│ │ │ │ │定六街19號3 │2 年11│ │ │
│ │ │ │ │、4 樓 │月13日│ │ │
│ │ │ │ │ │ │ │ │
├───┼─────┼───┼───┼──────┼───┼──────────┼───────┤
│18 │00-00-0000│鐘振通│鐘振通│南投縣埔里鎮│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32)│-81-3 │ │ │大城里10鄰大│間至10│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帶兇器竊盜罪,│
│ │ │ │ │同街12巷50號│2 年10│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脫│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月24日│電壓接續鉤之方式,使│,如易科罰金,│
│ │ │ │ │ │ │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 │00-00-0000│張淑秋│鐘振通│南投縣埔里鎮│101 年│同上 │ │
│ │-00-3 │ │ │薰化里南昌街│間至10│ │ │
│ │ │ │ │255 號 │2 年10│ │ │
│ │ │ │ │ │月24日│ │ │
├───┼─────┼───┼───┼──────┼───┼──────────┼───────┤
│19 │00-00-0000│楊清翔│楊清翔│臺北市大同區│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8) │-00 │ │ │重慶北路2 段│3 月間│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印│帶兇器竊盜罪,│
│ │ │ │ │113 號2 樓 │某日至│環之封印鎖、封印鉛塊│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102 年│後,以倒撥指數之方式│,如易科罰金,│
│ │ │ │ │ │10月8 │,使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日 │ │折算壹日。 │
├───┼─────┼───┼───┼──────┼───┼──────────┼───────┤
│20 │00-00-0000│張聰基│邱楊玉│桃園縣大園鄉│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21)│-10 │ │釵 │中正東路51號│3 月間│鎖撬開,損壞電表之封│帶兇器竊盜罪,│
│ │ │ │ │1 樓 │至102 │印鎖後,以鬆脫電壓接│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年10月│續鉤之方式,使電表計│,如易科罰金,│
│ │ │ │ │ │8 日 │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 │00-00-0000│張聰基│邱楊玉│桃園縣大園鄉│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 │
│ │-20 │ │釵 │中正東路51號│3 月間│鎖撬開,損壞電表之封│ │
│ │ │ │ │2 樓 │至102 │印鎖後,以鬆脫電壓接│ │
│ │ │ │ │ │年10月│續鉤並倒裝之方式,使│ │
│ │ │ │ │ │8 日 │電表計量失準。 │ │
├───┼─────┼───┼───┼──────┼───┼──────────┼───────┤
│21 │00-00-0000│高銘祥│李見成│桃園縣桃園市│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封印│吳黎戊共同犯攜│
│(36)│-59 │ │ │寶安里安慶街│5 月間│鎖撬開,損壞電表固定│帶兇器竊盜罪,│
│ │ │ │ │133 巷18號4 │至102 │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脫│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樓 │年10月│電壓接續鉤並倒裝之方│,如易科罰金,│
│ │ │ │ │ │8 日 │式,使電表計量失準。│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無用電實地調查書,│折算壹日。 │
│ │ │ │ │ │ │警卷第490 頁) │ │
├───┼─────┼───┼───┼──────┼───┼──────────┼───────┤
│22 │00-00-0000│吳昭烈│陳淑惠│桃園縣桃園市│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封印環之│吳黎戊共同犯攜│
│(10)│-70 │ │ │中寧街12巷3 │7 月間│封印鎖損壞後,以倒裝│帶兇器竊盜罪,│
│ │ │ │ │號 │至102 │電壓接續鉤之方式,使│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年10月│電表計量失準。 │,如易科罰金,│
│ │ │ │ │ │7 日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3 │00-00-0000│江義俊│江文治│桃園縣大園鄉│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之封│吳黎戊共同犯攜│
│(24)│-14-7 │ │ │和平村11鄰和│8 月間│印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帶兇器竊盜罪,│
│ │ │ │ │平西路2 段 │至102 │印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493 號1 樓 │年11月│脫電壓接續鉤並倒裝之│,如易科罰金,│
│ │ │ │ │ │12日 │方式,使電表計量失準│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00-00-0000│江義俊│江文治│桃園縣大園鄉│101 年│同上 │ │
│ │-16-9 │ │ │和平村11鄰和│8 月間│ │ │
│ │ │ │ │平西路2 段 │至102 │ │ │
│ │ │ │ │493 號2 樓 │年11月│ │ │
│ │ │ │ │ │12日 │ │ │
├───┼─────┼───┼───┼──────┼───┼──────────┼───────┤
│24 │00-00-0000│吳名祥│吳紫峰│雲林縣北港鎮│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之封│吳黎戊共同犯攜│
│(11)│-21-4 │ │ │民樂路52號3 │9 月間│印鎖撬開,損壞電表固│帶兇器竊盜罪,│
│ │ │ │ │樓 │至102 │定封圈之封印鎖後,以│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年10月│鬆脫電壓接續鉤之方式│,如易科罰金,│
│ │ │ │ │ │9 日 │,使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5 │00-00-0000│呂理隆│許家銘│桃園縣蘆竹鄉│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及電│吳黎戊共同犯攜│
│(12)│-26 │ │ │南崁路2 段 │9 月間│表端子盒之封印鎖撬開│帶兇器竊盜罪,│
│ │ │ │ │285 號 │至102 │,損壞電表之封印鎖、│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年11月│封印鉛塊後,以倒撥指│,如易科罰金,│
│ │ │ │ │ │13日 │數之方式,使電表計量│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失準。 │折算壹日。 │
├───┼─────┼───┼───┼──────┼───┼──────────┼───────┤
│26 │00-00-0000│謝連香│游象逢│桃園縣桃園市│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之封│吳黎戊共同犯攜│
│(19)│-50 │ │ │大園鄉大園村│10月間│印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帶兇器竊盜罪,│
│ │ │ │ │新生北路43號│至102 │印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1 樓 │年11月│脫電壓接續鉤之方式,│,如易科罰金,│
│ │ │ │ │ │12日 │使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 │00-00-0000│謝連香│游象逢│桃園縣桃園市│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之封│ │
│ │-60 │ │ │大園鄉大園村│10月間│印鎖撬開,損壞電表封│ │
│ │ │ │ │新生北路43號│至102 │印環之封印鎖,並與電│ │
│ │ │ │ │2 樓 │年11月│表箱之封印鎖互換錯置│ │
│ │ │ │ │ │12日 │後,以鬆脫電壓接續鉤│ │
│ │ │ │ │ │ │之方式,使電表計量失│ │
│ │ │ │ │ │ │準。 │ │
│ ├─────┼───┼───┼──────┼───┼──────────┤ │
│ │00-00-0000│謝連香│游象逢│桃園縣桃園市│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之封│ │
│ │-70 │ │ │大園鄉大園村│10月間│印鎖撬開,損壞電表封│ │
│ │ │ │ │新生北路43號│至102 │印環之封印鎖後,以鬆│ │
│ │ │ │ │3 樓 │年11月│脫電壓接續鉤之方式,│ │
│ │ │ │ │ │12日 │使電表計量失準。 │ │
├───┼─────┼───┼───┼──────┼───┼──────────┼───────┤
│27 │62-5967 │陳雪美│陳雪美│南投縣埔里鎮│101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之封│吳黎戊共同犯攜│
│(3) │-004 │ │ │西門里中正三│11月某│印鎖撬開,損壞電表白│帶兇器竊盜罪,│
│ │ │ │ │路209 號 │日至10│鐵扣環之封印鎖後,以│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2 年10│鬆脫電壓接續鉤之方式│,如易科罰金,│
│ │ │ │ │ │月24日│,使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8 │00-00-0000│李信忠│李信忠│雲林縣元長鄉│102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之封│吳黎戊共同犯攜│
│(1) │-00-6 │ │ │鹿北村9 鄰永│初某日│印鎖撬開,損壞電表封│帶兇器竊盜罪,│
│ │ │ │ │鹿72之1 號 │至102 │印環之封印鎖後,以鬆│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年9 月│脫電壓接續鉤之方式,│,如易科罰金,│
│ │ │ │ │ │23日 │使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9 │00-00-0000│徐月英│蔡佳霖│雲林縣北港鎮│102 年│同上 │吳黎戊共同犯攜│
│(4) │-74-5 │ │ │樹腳里17鄰崇│1 月間│ │帶兇器竊盜罪,│
│ │ │ │ │德街28號 │某日至│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102 年│ │,如易科罰金,│
│ │ │ │ │ │9 月26│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日 │ │折算壹日。 │
├───┼─────┼───┼───┼──────┼───┼──────────┼───────┤
│30 │00-00-0000│范二妹│王祥麟│南投縣埔里鎮│102 年│同上 │吳黎戊共同犯攜│
│(14)│-00-9 │ │ │西門里南昌街│3 月間│ │帶兇器竊盜罪,│
│ │ │ │ │252 號 │至102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年10月│ │,如易科罰金,│
│ │ │ │ │ │27日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31 │00-00-0000│李明聰│吳淑珍│雲林縣北港鎮│102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之封│吳黎戊共同犯攜│
│(15)│-60-1 │ │ │新德路2 之4 │4 月間│印鎖撬開,損壞電表固│帶兇器竊盜罪,│
│ │ │ │ │號6 樓 │至102 │定封圈之封印鎖後,以│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年10月│鬆脫電壓接續鉤之方式│,如易科罰金,│
│ │ │ │ │ │23日 │,使電表計量失準。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32 │00-00-0000│劉文龍│劉文龍│新北市泰山區│102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之封│吳黎戊共同犯攜│
│(33)│-10-5 │ │ │楓江路15巷2 │4 月間│印鎖損壞後,以倒裝電│帶兇器竊盜罪,│
│ │ │ │ │號之1 │至103 │壓接續鉤之方式,使電│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年1 月│表計量失準。 │,如易科罰金,│
│ │ │ │ │ │9 日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33 │00-00-0000│黃貴麗│劉美智│新北市泰山區│102 年│持工具將電表外箱之封│吳黎戊共同犯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