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崚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蔡孟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