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390號
ULDM,103,交易,390,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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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坤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6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坤煙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途經雲林縣虎尾 鎮大屯284-15號旁時,本應注意該處為無號誌且無交通指揮 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 時現場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即搶先往東屯方向左轉,適告訴人趙00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自東屯往芳草里直行而來,兩車遂 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倒地受有頭部撕裂傷、多處挫傷、腰 椎椎間突出併急性扭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 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103 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 117 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狀各1 份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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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