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23號
MLDV,103,訴,323,201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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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彭阿地
      陳峻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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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