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彭阿地
陳峻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