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意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9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又原告於起訴前曾聲請調解,並繳納
調解聲請費用1,000 元,嗣因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
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該調解聲
請費用應可扣抵裁判費,經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2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