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17號
MLDV,103,補,917,201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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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意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9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又原告於起訴前曾聲請調解,並繳納
調解聲請費用1,000 元,嗣因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
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該調解聲
請費用應可扣抵裁判費,經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2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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