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77號
MLDV,103,補,877,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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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陳世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被告應給付原告
  若干金額)。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3,720 元(計算式:10,840元+1,192,880 元=1,
  203,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三、被告黃志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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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