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69號
MLDV,103,補,869,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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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至川  不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25,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二、請提出原告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並陳報原告法定代理人簡
  至川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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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