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60號
MLDV,103,補,860,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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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何蔡素華
被   告 何進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0,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造
  橋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20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1,400 元=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 元。又訴之聲明第1 項後段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該附
  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何進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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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