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3年度,663號
MLDV,103,苗簡,663,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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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663號
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訴訟代理人 簡當任
被   告 徐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二、查被告自陳其住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核 與戶籍謄本所載相符(本院卷第32、37頁),揆諸首揭法條 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屬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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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