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3年度,325號
MLDV,103,苗小,325,20141222,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小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德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湧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