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268號
第26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許明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206 號、第209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 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霖即陳田(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 繼承人業向鈞院拋棄繼承(100 年度司繼字第206 號、第20 9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4年4 月28日 苗院霞92年執天8664字第08930 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 表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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