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3年度,22號
MLDV,103,家救,22,2014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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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美如
相 對 人 李英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陳惠玲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陳惠玲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 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所為103 年度家救字第22號之 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陳惠玲律師」 之記載,係「送達代收人陳惠玲律師」誤寫之顯然錯誤,爰 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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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