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顏裕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顏裕盛住所位於臺北市文山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顏裕盛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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