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239號
MLDV,103,司促,8239,2014121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
債 權 人 黃世昌即世昌五金商行
債 務 人 游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捌佰柒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