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謝申伯公育英財團間因返還無權
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80 元(計算式:330 元×26平方公
尺【即判決附表二之土地面積】=8,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檢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