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102年度,2號
MLDV,102,重訴更,2,20141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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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謝申伯公育英財團間因返還無權
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80 元(計算式:330 元×26平方公
尺【即判決附表二之土地面積】=8,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檢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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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