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彭作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順興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
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