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2年度,6號
MLDV,102,苗簡,6,20141203,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彭作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順興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
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