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金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金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義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