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3年度,24號
MLDM,103,交簡附民,24,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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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陳昭銘
法定代理人 陳銀章
      鄭鳳玉
被   告 温俊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苗交簡字第13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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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