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1號
HLDV,103,訴,311,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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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   告 孫宗凱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王思親
被   告 左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266號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266號夫妻 財產剩餘分配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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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