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45號
HLDV,103,聲,45,2014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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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花蓮縣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有限責任花蓮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有限責任花蓮縣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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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